路上行驶行人先行。根据《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有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”路上行驶行人先行,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体现。
路上行驶行人先行
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赋予优先通行权。路上行驶行人先行法律的出台,主要是考虑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,在我国人口众多,城市人口高度密集,目前大多城市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的交通现状下,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机动车来讲,没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和防护措施,一旦发生事故,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。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讲,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,人的生命权、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。路上行驶行人先行法规的出台,必将造福更多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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